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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城党[2019]5号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     来源:     点击: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概括为“四加六减”。其中,“四加”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六减”的项目包括调整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个人税。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菜篮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金和报酬、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提成等奖励性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其中,属于结构化工资的,参照在职人员党员计算基数。

第三条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党支部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六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外出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外出 3-6 个月(含6 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外出超过6 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期间可不交纳党费,恢复组织关系后进行补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按月交纳党费。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城市学院分党委根据所收缴党费的数额及年度党组织活动的需要,经交大校党委批准将其中的60%留存,其余上缴学校党委。交大校党委将所收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其余留存部分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学院党委将留存党费中不低于50%划拨各教工党支部使用,余留部分由学院分党委管理,用于开展学院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具体列支项目包括:

(一)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二)日常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务工作文书材料工本费等费用。

(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四)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五)建设“党员之家”,购买党徽党旗,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票据、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和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支部要有严格的收缴党费手续,要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党费送交学院党委并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第十八条校管党费使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审核,学院留存党费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党费,侵吞党费利息。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负责向学院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每年向校党委组织部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全院各基层党组织公布。学院各党支部每年向支部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从2019年4月3日起执行。之前学院有关党费管理使用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未尽事宜由城市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城市学院党政中心 主动公开 2019年4月3日印发